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517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