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517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