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9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人民政府办公楼401室。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99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884.86元的财产。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884.8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