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9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人民政府办公楼401室。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99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884.86元的财产。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884.8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