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9913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人民政府办公楼401室。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44.42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