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1号福地名都1-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1P902M(5-5)。
法定代表人:王良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1052元,现已执行标的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1号福地名都1-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1P902M(5-5)。
法定代表人:王良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1052元,现已执行标的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