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1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等23名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5791205E。
法定代表人:*家春,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地下商城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48096H。
法定代表人:**。
***等23名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职工申请执行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659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等23名四川腾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职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6)02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袁国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