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瑶海区意达石材经营部、安徽兆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26号
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意达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石材市场4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4QPF6G。
经营者:王海兴,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站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27959037F。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意达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城西支行(账号10×××67)存款137492.43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瑶海区意达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城西支行(账号10×××67)存款137492.43元。
案件申请费1207元,由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意达石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