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7366号
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XJFQOC。
法定代表人:陈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485950003A。
法定代表人:赵玉刚,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化虎,系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数字城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564956921M。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义昊,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