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8554号之二
原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YQRWOC。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XJFQ0C,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
法定代表人:陈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降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9103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910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