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2行辖51号
原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