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63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YQRW0C。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XJFQ0C。
法定代表人:陈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亮亮,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福峰,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孙勇,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梁卫东,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彬,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虎,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亮亮、陈福峰、孙勇、梁卫东、李彬、王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减收10068元。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