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842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YQRW0C。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XJFQ0C。

法定代表人:陈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亮,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福峰,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梁卫东,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彬,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王虎,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颐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亮亮、陈福峰、**、梁卫东、李彬、王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38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