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万佳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商终字第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万佳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万佳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