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6432号之一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彩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保全费2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