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389号
申请人:山东和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滨湖大道东段路北机电智能小镇4层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588K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10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034882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和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001××××7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4000.00元,实际冻结84793.51元。线上冻结中国银行菏泽分行营业部22××××9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4000.00元,实际冻结31.58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1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64000.00元,实际冻结9960.4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389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