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6执1190-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73500元、迟延履行金2125.37元(以173500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4月4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16元、执行费255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鄂0106执119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更换的法定代表人王志鹏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于2017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法定代表人王志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6)鄂010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光明 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 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
书 记 员  李 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