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华利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89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4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89,01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016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党生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