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119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73500元,迟延履行金2125.37元(以173500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4月4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16元,执行费2558元,以上款项共计186099.3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99.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