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民申2787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利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与武汉华利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准许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刚
审判员 熊亚平
审判员 叶 可
书记员 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