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梅州伊利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1403执184号
关于梅州伊利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3753850.0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拆除、移走涉案的两台锅炉及全部附属设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615000元并接受涉案锅炉按评估价1035776元以物抵债,余债权2066814.09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涉案锅炉(型号:SZW-1.25-T、SZW6-1.25-T)及相应配套辅助设备(拍卖两次,均流拍),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万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涉案锅炉按第二次拍卖价格1035776元以物抵债并领取执行款615000元,并已执行到申请执行费25000元。申请人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2017)粤1403执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带春 审判员  张淼云 审判员  梁胜章
书记员  罗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