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万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博世兄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302民初126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万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英公司)与被告湖北博世兄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博世兄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中已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该合同另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广东梅州法院,而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被告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梅州地方法院审理。
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璐璐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