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403执恢48号
关于梅州伊利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4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036874.09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除2019年5月16日扣划137309.3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回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国土局、工商局、车管所,除2019年5月16日扣划137309.3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回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博世兄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2019)粤1403执恢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顺红
审判员 罗文胜
审判员 张淼云
书记员 叶永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