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环城花园A2栋一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94709440C。
法定代表人:钱卯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文新路。
负责人:杨昌红,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吉首市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68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线索。
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大额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保险、无理财产品信息、无车辆。2021年10月11日经我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2021年10月20日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无住房公积金。
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办事处查询其无资产。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及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再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至此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5日,本院应当执行的电梯维修保养费68880元、案件受理费761元、执行费94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代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