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415号

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832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239882601,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823,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蒿士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