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415号
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832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239882601,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823,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蒿士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