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永兴县便江街道关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楚斌,男,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永兴县便江街道关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兴县便江街道(原塘门口镇)关王村。
负责人:陈玮,男,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便江街道关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湘102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8月23日、9月2日和10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项目委托人(实际施工人)黄俭,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425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赟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张臣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兰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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