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茶陵县腰潞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89号
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娴,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茶陵县腰潞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茶陵县腰潞镇双泉村袁家坪组。
负责人:颜运华,该村主任。
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茶陵县腰潞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85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茶陵县腰潞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 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昭君
书 记 员  黄红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