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57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239882601,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32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货款5528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亚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银行,账号尾号为0448、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2912)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网络支付账户(户名:***,开户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68f0)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淮安亚特**21号住宅楼804室的房屋,该房屋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茶陵县人民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0月1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10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32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王 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