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57号之二
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市政综合楼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阮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