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1号 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3行至第15行应为:“综上,赔偿数额总计158376.16元。结合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赔偿原告79188.08元,因***已支付原告2622.02元,故被告***还应再赔偿原告76566.06元。” 二、(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8行至第20行应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9188.08元(含已付2622.02元)。”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