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1号
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3行至第15行应为:“综上,赔偿数额总计158376.16元。结合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赔偿原告79188.08元,因***已支付原告2622.02元,故被告***还应再赔偿原告76566.06元。”
二、(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8行至第20行应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9188.08元(含已付2622.02元)。”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