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朝华,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依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