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057号
原告:上海德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德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德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邱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