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102号
申请人:南通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17号楼A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鹏,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86号汇智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
申请人南通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51154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11547.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丁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