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5904号之一
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P9E8K3D,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甘路。
法定代表人:朱新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TN7T1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许凤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147742,住所,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汇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102854,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吴都路**iv>
负责人:谢生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备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8957265R,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申银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烨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建忠、仇梦婕,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汶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T8W8E18,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晓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许凤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飞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WW87A0D,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金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卫兵、张冲,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备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汶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飞泉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4元,由原告无锡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家强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敏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