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5万元以了结纠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因被执行人未汇报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