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132号
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小王镇东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58900243。
法定代表人:张在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3212462W。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公司经理。
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