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346号

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3212462W,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职务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杰,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斯其木格,****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于金,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815860554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锡林大街中段。

负责人:赵庆武,职务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敖德高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