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财保88号
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输垡镇榆顺路**。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