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财保15号
申请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399号桐园商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燕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国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
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
被申请人:扬州联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道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郝辉定。
被申请人:顾娟,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孙宝林。
申请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天山支行(银行账号:10×××81)、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银行账号:3XXX4)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XXXX36)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邮支行(银行账号:11×××23)、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银行账号:XXX30)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孙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送桥支行(银行账号:62×××73)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顾娟名下位于扬州市XXX房产,保全金额271万元。申请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天山支行(银行账号:10×××81)、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银行账号:3XXX4)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XXX6)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邮支行(银行账号:11×××23)、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银行账号:3XXX0)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孙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送桥支行(银行账号:62×××73)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顾娟名下位于扬州市XXX房产,保全金额27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伟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