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203号
原告:***,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码342601195304035117。
被告:许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南田家庵区。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3212462W。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余,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陶涛,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市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义井乡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09300510(1-1)。
法定代表人:刘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男,1988年3月11月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龙、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陶涛、合肥市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胜
审 判 员 徐晓文
人民陪审员 陈闩锁
二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