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15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3212462W。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490.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220.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