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15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3212462W。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490.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220.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