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4民初1142号
原告:内江市鑫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2栋1**10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KG402K。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GY4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鑫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内江市鑫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