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龙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龙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66982-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4803-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龙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津0110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龙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