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附近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9005行审174号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日依法作出的(潜)质技监罚字(2015)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质技监罚字(2015)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潜)质技监罚字(2015)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潜)质技监罚字(2015)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