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5831号
原告:*参军,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嵩山路西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6CM59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栗园东路661号。
组织机构代码:00587199-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黄参军、***与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虞城县,因此夏邑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参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