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参军、***等与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5831号
原告:*参军,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嵩山路西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6CM59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栗园东路661号。
组织机构代码:00587199-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黄参军、***与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被告河南广德育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虞城县,因此夏邑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参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