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883号





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石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葛兆风。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葛兆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志勇,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韩超超,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勇、韩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邦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屈年春






书 记 员


屠莉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