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4民初5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田庄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花冠路东段路南苏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石蕊,公司总经理。
原告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5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4350元予以冻结。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43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242元,由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