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541号
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9202908F。
法定代表人:崔蒙,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花冠路东段路南苏南商贸城A区4-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9YU14P
法定代表人:石蕊,总经理。
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44350元)。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山东诚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43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42元,由申请人巨野县茂昇冶金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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