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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809号 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1774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花冠路东段路南商贸城A区4-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9YU14P。 法定代表人:石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物业公司)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公司返还济南物业公司工程款3419394.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物业公司支付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济南物业公司与山***公司就建设济南炼化社区东篱、东盛、东城小区路面硬化改造工程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以审计结算价格为准。合同签订后,济南物业公司先后向山***公司预支付工程款700万元,但山***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量经审计为3580605.6元,剩余预支付的工程款3419394.40元经济南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山***公司拒不返还。山***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济南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济南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山***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济南物业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万元,现主张退回3719193.4元工程款,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二、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资质核定表》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签订日期,无审计人员的签章,且工程造价申请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巨大,该《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无效,山***公司不予认可。三、山***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济南物业公司在工程量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退还数额巨大的工程款,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四、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系***、**,山***公司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员,因此即使济南物业公司多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也应当由实际施工人***、**归还,与山***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济南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济南物业公司就济南炼化社区东篱、东盛、东城小区路面硬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山***公司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年9月25日向山***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类)》,载明中标价为9999856.8元。 后济南物业公司与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炼化社区东篱、东盛、东城小区路面硬化改造工程施工;承包范围:沥青路面铺设、花砖铺设、***更换等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签约合同价:约计9999856.8元,以审计结算价款为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3)项约定发包人每月按形象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统一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返还。 济南物业公司提交客户首付款入账通知三张、发票8张,主张其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向山***公司付款100万元、11月20日向山***公司付款300万元、12月15日向山***公司付款400万元,以上共计付款800万元。山***公司仅认可就涉案工程收到700万元,认为2020年10月23日付款100万元系支付一标段工程款。 山***公司提交银行流水明细两张,主张其公司就涉案项目分别于2021年2月7日向济南物业公司转账200万元、于9月14日向济南物业公司转账752000元,以上共计退还2752000元。济南物业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退款,但主张仅有100万元系退还涉案项目工程款,其余1752000元系用于退还一标段、三标段多支付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核结果为经过我们审核,上述报审工程送审结算造价为3594247.2元;审定结算造价为3580605.6元;审减额为13641.6元,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其中,济南物业公司、山***公司分别在《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确认。 济南物业公司于本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支出保全保险费3500元。 另查明,济南物业公司与山***公司还就济南炼化社区改造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济南炼化社区改造工程三标段施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 诉讼过程中,济南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即发包人每月按形象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800万元,山***公司于2021年2月7日退回工程款100万元,其公司实际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万元。涉案项目经审计为3580605.6元,故要求山***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419394.4元(700万元-3580605.6元)及利息(以3419394.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山***公司辩称,一、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未载明开工、竣工日期,无核定人员相关资格证件,且结算结论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载明工程款相差巨大,对《结算审核报告》不认可,不应以该数额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二、山***公司实际收到涉案项目工程款为700万元,山***公司已退还工程款2752000元。三、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为***、**,且工程款亦已支付至二人,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济南物业公司就济南炼化社区东篱、东盛、东城小区路面硬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人公开投标招标,后确定山***公司为中标人。双方就涉案施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山***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关于已付工程款,济南物业公司主张其实际向山***公司支付共计800万元,山***公司退还100万元后,实际支付工程款为700万元。山***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实际收到涉案工程款为7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2020年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5日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三份,其中,11月20日、12月15日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的附言均载明“济南炼化社区改造工程款”,而2020年10月23日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附言载明“济南炼化社区一标段改造工程款”,与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山***公司开具的编号为66471046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备注的“项目名称:济南炼化社区改造工程(一标段)”相对应,足以证实该100万元系支付济南炼化社区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与本案中济南物业公司主张的济南炼化社区东篱、东盛、东城小区路面硬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无关,故本院确认济南物业公司就涉案项目实际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为700万元。关于涉案工程审计结算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公司虽不认可《结算审核报告》,但该报告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经建设单位济南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山***公司及造价咨询公司**确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中载明的审核结算金额予以采信,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金额为3580605.6元。综上,济南物业公司向山***公司预支付的工程款多于双方审计结算金额,山***公司应就其多收取的涉案项目工程款予以退还。关于山***公司主张其已就涉案项目向济南物业公司退还2752000元,济南物业公司认可其中100万元系用于偿还涉案工程的100万元,其余1752000元系用于偿还一标段、三标段多支付的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规定,本案中,山***公司向济南物业公司退还2752000元,但未备注具体退还哪一施工项目工程款。济南物业公司虽主张其中的1752000元系退还一标段、三标段多支付的工程款,且在对应发票中标注费用予以退回,但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发票及收据仅为自行出具,未经山***公司确认,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山***公司已就退回发票或收据予以签收,故本院确认山***公司向济南物业公司退回的2752000元均系退还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关于山***公司辩称由***、**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涉案施工项目系济南物业公司经公开招投标后,确定山***公司为中标人,双方签订涉案施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山***公司将涉案项目转包给***、**,并向其二人转账,系其与***、**之间的关系,与济南物业公司无关。综上,本院确认山***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为(700万元-3580605.6元-2752000元)=667394.4元。鉴于本案立案前双方就工程款返还存在争议,且济南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向山***公司主张权利,故本院确认济南物业公司利息为:以667394.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济南物业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500元,该费用系济南物业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损失,且有发票为据。结合山***公司及济南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济南物业公司主张该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酌定山***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1000元,超出部分由济南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工程款667394.4元; 二、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利息(以6673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7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2077元,由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负担17768元,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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