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
街道***374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
执行其作出的***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
***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擅自改
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于2020年1月10
日前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
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元整(4120元)。
2019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
2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罚书字[2019]4-6号行
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
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催字[2019]第4-6号《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
的***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恢复原状的内容准予
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