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宝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杭州临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 街道***374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 执行其作出的***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 ***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擅自改 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于2020年1月10 日前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 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元整(4120元)。 2019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 2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罚书字[2019]4-6号行 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 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催字[2019]第4-6号《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 的***罚书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恢复原状的内容准予 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