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2913号、2915号、2916号、2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553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3月1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3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