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财保4号
申请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民生路与朝阳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